(1918年4月23日) 分配农业机械等的基本原则应当是,既要首先保证有利于农业生产,有利于全部土地的耕作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,又要对贫苦的劳动农民优先供应农业机械等;而总的目的应当是保证全国居民正常地得到足够的粮食。 载于1933年《列宁文集》俄文版第21卷 译自《列宁全集》俄文第5版第36卷第238页 注释: